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802民初2230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
被告:***,男,196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
被告:林甸县碧来苗圃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原告***诉被告***、林甸县碧来苗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给付树苗款3,010,486.00元,并依法承担利息。2、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被告林甸县碧来苗圃(以下简称苗圃)与白城市洮北区三合乡人民政府签订林木采购合同(项目编号JLDJ201925)。原告系挂靠于被告林甸县碧来苗圃中标,并实际依法履行了合同内容,向三合乡政府提供合同约定的采购树苗,双方就采购合同履行完毕。白城市洮北区三合乡人民政府依据合同约定将合同价款全部结算至被告苗圃帐户。被告苗圃收到全部结算的价款后,私自占用只向原告支付了部分结算合同价款,剩余4,010,486.00元未向原告支付,由被告苗圃的法定代表人***为原告出具欠条一枚,约定还款期限为2020年9月25日。在此期间被告***只偿还原告人民币1,000,000.00元,余款3,010,486.00元未今未付。现原告为了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你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协商属诉讼外自行和解。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申请驳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42.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陈得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