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建工申华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西建工申华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321民初106号 原告:***,男,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平定县人,现住平定县。 被告:山西建工申华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西建工申华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8元,减半收取7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