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321民初106号
原告:***,男,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平定县人,现住平定县。
被告:山西建工申华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西建工申华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8元,减半收取7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