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福克斯波罗有限公司

北京合力友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福克斯波罗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民终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合力友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牡丹园北里甲1号楼西1203室。

法定代表人:陈明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艳,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药东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康吉森自动化设备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29号海泰大厦1119室。

法定代表人:周政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燕,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瑀璠,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福克斯波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绥德路889弄5号楼底层东侧甲室。

法定代表人:庞邢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万平,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宇,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合力友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康吉森自动化设备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上海福克斯波罗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民初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合力友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收到二审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费。收到法院再次寄发的二审诉讼费交款通知后,仍不予缴纳。经电话核实,当事人明确表示不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北京合力友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爽
审  判  员   谷 升
审  判  员   史晓亮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孙 伟
书  记  员   赵焱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