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7民初3602号
原告:上海金卯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巢敏毅,经理。
原告:上海临浦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靠明,总经理。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晨,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宋艺,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福克斯波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庞邢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金卯印务有限公司、原告上海临浦印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福克斯波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金卯印务有限公司、原告上海临浦印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晓伦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刘玮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