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赢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洪振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623执保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被执行人:***,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被执行人:厦门市赢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街道后坑后社389号。机构代码798096442。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厦门市赢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执行该案已于2016年1月20日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闽0623执保2号执行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