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瑞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义乌众联凯信大酒店有限公司与浙江瑞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782民初19353号
原告:义乌众联凯信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宾**21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一片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家利,浙江一片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瑞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五路2号1幢718号。
法定代表人:**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显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众联凯信大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瑞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众联凯信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众联凯信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36元,减半收取3868元,由原告义乌众联凯信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龚益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任恭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