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天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华记建材有限公司、广东天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执39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华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赤花居委会广隆工业园兴业4路18号顺联机械城18栋三层701-12。
法定代表人:陈秀。
被执行人:广东天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50号1203房。
法定代表人:陈贤鸿。
原告佛山市华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天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6民初302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广东天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华记建材有限公司清偿材料款466814.2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案款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256.1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6.14元。,由被告负担4000元。因广东天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佛山市华记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65658.32元,本院依法予以扣划,该款扣缴本案执行费7112.21元后,余款58546.11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粤A7××**的车辆,本院依法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至2023年4月12日止,申请执行人如需继续查封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查封效力灭失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因暂未实际扣押到上述车辆,暂无法变现处置。
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通过邮寄文书、电话联系、询问申请执行人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65658.32元,扣缴本案执行费7112.21元后,余款58546.11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债权尚余422268.0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银行存款已处置完毕,除上述暂未能实际扣押的车辆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606执399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广东天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华记建材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南华
审判员  李华江
审判员  叶锐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洪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