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天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广东天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执11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平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864542735。 法定代表人:***。 委托执行代理人:**,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执行代理人:孔旭彬,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天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50号12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LF0U5E。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天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5民初226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广东天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621403元及利息予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案件诉讼费10568.94元,申请执行人负担585.94元,被执行人负担9983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的部分应直接支付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户籍地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执行裁定书和传票,并通过法院专递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及执行办案联系卡,被执行人至今没有主动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佛山市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并对有价值的财产采取如下强制措施: 银行存款情况: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尾号为0604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2022年1月21日起至2023年1月20日止)、尾号为2214的渤海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2022年3月19日起至2023年3月18日止)。本院扣划上述账户款项合计47614.09,上述款项由本院同期执行的两案进行分配,本案分得款项45668.95元,按比例转退执行费496元,余款45172.95元已转退本案申请执行人。 车辆情况:本院另案【(2022)粤0605执720号】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号牌为粤A7××**的车辆一台,上述车辆未实际扣押。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财产如未予处置或处置不能,查封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封,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封的,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未续封的法律后果。 三、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进行执行开庭,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申报财产。 四、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得款45172.95元。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颜 威 执行员  **发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