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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辖终11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创大道2707号912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50号1203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2民初1283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公司上诉称,1.原审法院采用客观标准,并未采纳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在签署《钢材供应合同书》时,关于争议解决条款的约定属格式条款,并非**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的真实意思是选择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广州市白云区。2020年1月9日签订合同时,**公司的经营场所在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盛路8号配套服务大楼5层A505-51房。因此,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为广州市白云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管辖法院应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公司的地址反复变更,**公司最开始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思是本案的管辖法院为合同履行地法院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综上,**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属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本案中,案涉《钢材供应合同书》中明确约定:“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合同纠纷由供方当地人民法院依法诉讼。”**公司系该合同中的供方,即约定的管辖法院为**公司住所地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上述协议管辖条款并未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住所地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创大道2707号912房,该址属原审法院辖区,即原审法院系约定的管辖法院,本案依法应由原审法院管辖。**公司上诉主张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为合同履行地法院,但并未提交相关材料予以证明,该主张不成立。综上,原审法院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公司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