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天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鼎昇钢铁有限公司、广东天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执保221号 申请人:佛山市鼎昇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陶博大道25号一座1708室A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215613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 被申请人:广东天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50号12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LF0U5E。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4年12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鼎昇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天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佛山市鼎昇钢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天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89154.9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不可撤销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天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89154.92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