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1121执22号
申请执行人:夏荣光,男,1958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上饶市。
被执行人:***,男,1974年3月5日生,汉族,住上饶县。
被执行人:***,男,1976年2月18日生,汉族,住上饶县。
被执行人:江西省东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的(2015)饶民一初字第18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西省东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期执行命令,即赔偿各项费用150,142.29元,支付案件受理费2,872元、执行费2,150元,合计人民币155,164.29元,但被执行人***、***、江西省东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省东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55,164.29元或提取等额收入。
二、在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省东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提取收入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