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夏荣光、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1121执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荣光,男,195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饶市广丰区。
被执行人:***,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饶县。
被执行人:吴厚福,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饶县。
被执行人:江西省东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市广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作出(2018)赣1121执2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上××县××大道××单元××房产(产权证号:旭日街道办字××号)以及车牌号为赣E×××××号奥迪牌小车一部,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上饶县武夷山大道12号45幢2单元7××号房产(产权证号:旭日街道办字××号)以及车牌号为赣E×××××号奥迪牌小车一部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