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省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30民初3425号
原告:***,女,196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实习律师),江西翠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省东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67243707X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企业地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街道芦洲大道苏塘158号。
被告:***,男,197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人民调解员),男,196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都县。
被告:***,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宁都县,现住地宁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人民调解员),男,196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都县。
被告4:宁都县竹笮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该乡乡长。
地址:宁都县竹笮乡竹笮村赖屋组。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男,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都县。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都县竹笮乡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回对被告江西省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西省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罗翔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符蓉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