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1026执239号
申请执行人:宜黄县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棠阴镇小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6314604982D。
法定代表人:陈建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冯明昊,江西宜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江西省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黄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凤冈镇广升狮子湾小区42号楼-204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6MA38KK8M4Q。
负责人:李荣,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省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街道芦洲大道苏塘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67243707X2。
法定代表人:杨水良,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宜黄县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黄分公司、江西省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的(2021)赣1026民初4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宜黄县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8日依法立案,但被执行人江西省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黄分公司、江西省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省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黄分公司、江西省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330005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20日内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 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李伟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