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1026执2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宜黄县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棠阴镇小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6314604982D。
法定代表人:陈建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冯明昊,江西宜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江西省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黄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凤冈镇广升狮子湾小区42号楼-204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6MA38KK8M4Q。
负责人:李荣,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省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街道芦洲大道苏塘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67243707X2。
法定代表人:杨水良,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宜黄县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黄分公司、江西省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的(2021)赣1026民初4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宜黄县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宜黄县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黄分公司、江西省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了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江西省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黄分公司、江西省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06月10日给付宜黄县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80万元;2021年07月20日还款40万元,2021年08月20日还款40万元,以此类推,直至款清之日止。申请执行人宜黄县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利息请求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省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黄分公司、江西省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赣1026执2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 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伟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