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省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681执88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月7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联系方式130××××2167。
被执行人:江西省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街道芦洲大道苏塘158号,联系方式151××××1171,统一社会信用码:9136112267243707X2。
法定代表人:杨水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劳人仲案字(2021)第51号,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停止支付)、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江西省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101400元及逾期利息;
二、以上冻结、扣划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江西省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甘云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