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扬泉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江西省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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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24民初2100号
原告:浙江扬泉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华埠镇华丰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MA28F1M7XX。
法定代表人:黄宝阳,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跃群,浙江援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被告:江西省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街道芦洲大道苏塘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67243707X2。
法定代表人:杨水良。
原告浙江扬泉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浙江扬泉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扬泉泵业制造有限公司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省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扬泉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54元,由原告浙江扬泉泵业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方旭红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程慧君
书记员严芹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