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固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克贵与重庆固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16民初7248号
原告:***,男,汉族,1956年8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嘉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固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滨州西路31号6-3乾和珑湾6幢1单元6-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5UU4D00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固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周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