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固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克贵与重庆固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16民初5224号
原告:江克贵,男,汉族,1956年8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诉讼代理人:***、***,重庆嘉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固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滨州西路31号6-3乾和珑湾6幢1单元6-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5UU4D008。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克贵与重庆固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江克贵经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缴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付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