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固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龙游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固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7民初11667号
原告:重庆市龙游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办处***26号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30493918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合川区将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重庆固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吴滩镇郎家村2组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5UU4D008。
法定代表人:刁利祥。
原告重庆市龙游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固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市龙游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龙游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市龙游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龙游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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