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固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固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7民初3697号
原告:***,男,199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仕君,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重庆固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刁利祥。
被告:***,男,197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固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于审理过程中当庭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纳清)。
审 判 员 陈永静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马 丽
书 记 员 张 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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