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固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固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德感工业园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民初14744号
原告:重庆固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吴滩镇郎家村2组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5UU4D008。
法定代表人:刁立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美燕,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德感工业园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45323568F。
法定代表人:覃泽福。
原告重庆固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德感工业园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固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送达的缴纳诉讼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向本院指定账户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后,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亚兰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禹婷
书 记 员 陈 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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