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6民初1484号
原告:***,男,1964年9月22日,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告:重庆固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5UU4D008。
第三人: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区发展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港城大道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381MB1186249N。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固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区发展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本案定于2023年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何 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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