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城建工有限公司

***、安徽建城建工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03民初981号
原告:***,男,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云,滁州市琅琊区清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建城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湖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3483474。
法定代表人:王延涛,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旋,公司职员。
被告:***,男,196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建城建工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帆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静静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