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城建工有限公司

芜湖铁路桥梁制造有限公司、安徽建城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210执9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芜湖铁路桥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陶辛镇四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1497353121(1-1)。
法定代表人:汪启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建城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湖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3483474。
法定代表人:王延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芜湖铁路桥梁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建城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作出的(2021)皖0210民初32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芜湖铁路桥梁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492245.63元,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1、2022年1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未履行相关义务;
2、2022年1月5日、2月7日、3月15日、4月13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冻结被执行人多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分别至2022年8月5日、2023年1月5日、2023年2月23日、2023年3月27日期满),但未冻结到存款。如需续冻,请于到期日前一个月书面向本院申请;
3、本院至湾沚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无不动产记录;委托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无不动产记录;
4、2021年8月19日至芜湖雅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全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人民币150万元,保全期限至2022年8月18日期满。如需续冻,请于到期日前一个月书面向本院申请;
5、2022年1月12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皖A2××**、皖A8××**车辆,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限至2024年1月12日期满。如需续封,请于到期日前一个月书面向本院申请;
6、全国执行查控网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7、因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后宗刚
审 判 员 黄腊梅
审 判 员 李渝林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缪 鹏
书 记 员 陈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