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城建工有限公司

***、安徽建城建工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622执772号
申请人:***,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被执行人:安徽建城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湖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3483474
法定代表人:王延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建城建工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皖亳蒙劳人仲裁(2021)65号仲裁裁定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车辆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后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对申请执行人发出财产举证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皖亳蒙劳人仲裁(2021)65号仲裁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 丽
审判员 黄 宇
审判员 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