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104执319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环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新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巫和宽,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袁若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环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陕0104民初8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标的为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安徽环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货款7576767.19及利息、诉讼费64837元、保全费5000元、担保费15153.53元、公告费6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本院冻结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余额不足;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陕AXXXXX、陕AXXXXX、陕AX30**、陕AXXXXX、陕AXXXXX车辆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西安市碑林区XX路XX号XX幢XX室、西安市碑林区和平路108号1幢10301室、渭城区人民东路50号银都国际广场1号楼1单元21层1号、渭城区人民东路50号银都国际广场1号楼1单元21层2号、渭城区人民东路50号银都国际广场1号楼1单元21层3号、渭城区人民东路50号银都国际广场1号楼1单元23层3号、渭城区人民东路50号银都国际广场1号楼2单元29层1号、渭城区人民东路50号银都国际广场1号楼15层15-3号、房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此外我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短信方式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安徽环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9122899.42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未执行9122899.42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费73014元,已收取0元。
申请执行人安徽环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应予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以短信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最高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海亮
审 判 员 杨 繁
审 判 员 王 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露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