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104执保114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曾用名吴孟利),男,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泾阳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安徽环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新沟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153712383W。
法定代表人:巫和宽,该公司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环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04民初82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2019)陕0104执保681号保全案件依据(2019)陕0104民初82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名下房产一套和一辆汽车的档案信息。现经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本院现已解除对其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4民初82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新浩
二O二O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