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04执保681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环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新沟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153712383W。
法定代表人:巫和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瑞,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陆训,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XX路XX巷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000。
法定代表人:袁若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曾用名吴孟利),男,汉族,住陕西省泾阳县XX镇XX村XX组XX号,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张亚娟,女,1962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泾阳县XX小区XX巷XX号,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申请人安徽环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4民初823号民事裁定书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亚娟名下价值7576767.19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西安市未央区XX路XX号XX幢XX室,建筑面积269.13平方米,合同登记号:Y15056764号房产一套。
二、查封被申请人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碑林区XX路XX号XX幢XX室,建筑面积1388.26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201XXXXXXXX号房产一套。
三、查封被申请人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碑林区XX路XX号XX幢XX室,建筑面积1030.64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201XXXXXXXX号房产一套。
四、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巩 杰
二O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鹏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