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环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4民初823号
申请人:安徽环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新沟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153712383W。
法定代表人:巫和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陆训,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000。
法定代表人:袁若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曾用名吴孟利),男,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泾阳县,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女,196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泾阳县,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申请人安徽环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环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576767.19元的等值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提供连带赔偿责任保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576767.19元的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弘
审 判 员 孙龙君
审 判 员 陈丽娜
二O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红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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