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225民初2662号
原告:无为徽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凌凤山庄C1楼C103-106、C201-206号商铺,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557847137W(1-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定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巫能月,公司总经理。
被告:巫能月,男,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告:巫贤会,男,196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告:安徽环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新沟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15371238-3。
法定代表人:巫和宽,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鑫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高沟镇定兴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9413459-8。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为徽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巫能月、巫贤会、安徽环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鑫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为徽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安徽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巫能月、巫贤会、安徽环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鑫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财产在价值1200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无为徽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安徽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巫能月、巫贤会、安徽环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鑫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财产在价值1200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
二、以上保全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进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盛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