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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202民初1823号
原告:美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建设路1号光大银行14层。
法定代表人:崔保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黑龙江***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新立街西侧、通江路南侧黄金海岸营销中心。
法定代表人:龚子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民,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美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成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美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变更诉讼请求,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美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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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美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预交11,890.13元,由原告美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退还原告美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11,840.13元。
审判员 刘鑫磊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武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