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南房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京南房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林爵黄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113执1220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南房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762102169W,注册地*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和燕路63号,现住地*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黄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589400508G,住所地*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林林,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南京南房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日作出的(2017)苏0113民初12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黄金有限公司支付南京南房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费101195.4元。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材料。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谈话笔录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113执12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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