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齐星车库有限公司

杭州天豪电梯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青岛齐星车库有限公司车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81民初6665号
原告杭州天豪电梯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齐星车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立案。原告杭州天豪电梯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法庭辩论前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后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天豪电梯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38元,原告在法庭辩论前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诉讼费应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天豪电梯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负担。
审判员  周建波
书记员  王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