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鲁0281执恢410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齐星车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莲花山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2019)鲁0281民初858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724792.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终结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鲁0281执2325号]。2021年6月21日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自己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鲁0281执恢410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