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齐星车库有限公司

青岛齐星车库有限公司、湖南地生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624执1753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齐星车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州市九龙工业园新东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3CN0H74C。
法定代表人:王冠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地生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工业园区金龙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46674254187。
法定代表人:唐振宇,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岛齐星车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地生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湘阴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的(2020)湘0624民初30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地生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青岛齐星车库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地生工业设备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及执行裁定书,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8月26日、2022年8月2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本院将被执行人银行卡及财付通账户冻结;本院向湘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湘阴县住房公积金查询被执行人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多处房产及土地均已有抵押暂且被多案冻结无法处置,未发现其他财产线索。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约谈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2022年9月1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地生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振宇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对本案本院将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结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9月16日,本院应当执行标的为774283.07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5771元,案件执行费10142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790196.07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青岛齐星车库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青岛齐星车库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新春
审判员  陆梦蛟
审判员  谢 亮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浩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