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千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亚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2财保37号
申请人:大千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西街60号院4号楼20层2013。
法定代表人:宋春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兆玉,北京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亚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万兴路86号F-423。
法定代表人:章琨,董事长。
申请人大千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亚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00000元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保单担保并承诺为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千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亚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于俊平
审 判 员 张硕果
审 判 员 梁联林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卜岩兵
书 记 员 张 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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