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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达贸易有限公司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34616号 原告:北京***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路8号10层2**1019。 法定代表人:***。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路86号F-423。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原告北京***达贸易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达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然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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