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7682号
原告:安徽国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磁山路427号3栋。
法定代表人:杨克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正武、王麒麟,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现住马鞍山市花山区)。
原告安徽国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安徽国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国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国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97元,由原告安徽国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史经一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