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0412民初3949号
原告:常州凯润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95355883K。
法定代表人:*普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黔进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贵阳世纪城Y1,Y2组团第Y2区商场2层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032269413X5。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州凯润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润公司)与被告贵州黔进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黔进创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任审判;后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三人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凯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黔进创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凯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44000元及逾期付款的银行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明确利息计算方式为自2017年5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12月2日签订了一份合同,即由原告为被告定作4台圆顶阀,双方对上述货物价格、交货地点、付款方式等作了详细的约定。之后,原告按约交付了4台圆顶阀,被告却未按约履行支付价款义务,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黔进创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亦未有证据提交。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4台规格型号为DN200的圆顶阀,单价11000元,总价44000元(含税价);货物质保一年;交货地点为需方厂内,运输方式为汽运,运费由供方负责;付款方式为款到发货;合同还对包装、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按被告要求委托运输公司将4台圆顶阀送至了贵州黔桂电厂。现被告结欠原告货款44000元,该款经原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传真件一份、运输合同原件一份、发货总清单原件一份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被告结欠原告货款44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购销合同、运输合同等为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应当及时予以支付。被告未能及时付款构成了违约,故原告诉请被告承担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5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黔进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贵州黔进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州凯润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4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5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600元,由被告贵州黔进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