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凯润机械有限公司

常州凯润机械有限公司与贵州黔进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412执2285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凯润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95355883K。
法定代表人:*普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贵州黔进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032269413X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州凯润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黔进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412民初39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该判决书内容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1、支付货款44000元、利息2640元及诉讼费1600元;2、给付逾期付款银行利息。执行标的暂合计4824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贵州黔进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无期,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48240元。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何家亮
审判员臧焕明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陆羽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