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泽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泽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稿纸)
签发:
核稿: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主办单位和拟稿人:
民二庭赵晓军2021、7、8
发文:(2021)皖0523民初2959号
原告:马鞍山市泽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郑蒲港新区中飞大道277号孵化园10号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MW2T052。
法定代表人:陈兴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明,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甜,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东风路牵牛巷1号,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6410100052。
原告马鞍山市泽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马鞍山市泽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案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泽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鞍山市泽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08元,减半收取6704元,由原告马鞍山市泽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晓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彭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