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民初3128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8月8日生,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炯,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莹,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泽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郑蒲港新区中飞大道277号孵化园10号楼201-1室。
法定代表人:陈兴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长林,男,汉族,1967年11月17日生,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明,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马鞍山市泽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510205元(含保证金1506390元)及利息293935.7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其中第一期迟延支付利息自2019年12月10日之次日暂计至2021年4月20日为152342.85元,第二期迟延支付利息自2020年1月15日之次日暂计至2021年4月20日为141592.85元,请求连续计算至款息止之日)。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和被告于2019年11月18日签订《工程结算协议》,经双方结算,由原告代为支付被告结算款共计6264236.00元。《工程结算协议》对劳务工工资支付、现场材料清理、打包、打堆、移交等事项做出了约定,其中第4项明确约定由被告向原告分两次支付:第一次支付时间为2019年12月10日,支付50%;第二次支付时间为2020年1月15日,支付50%。原告已经按照《工程结算协议》的约定履行了协议项下义务,经原告方多次催告,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全部应付款项,至今仍欠付原告3510205元[计算方式为:结算款与保证金共计7770626元-已付部分为4260421元(代发工资3039499元+转账款350000(2020)豫10民终3147号民事判决书中被告代付工程款870922元)],构成违约。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双方约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
被告马鞍山市泽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证明涉案工程并非由其施工,故其与申请人之间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关系,不能适用建设工程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由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工程系河南省许昌市东城区菅庄社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科技佳苑),位于河南省许昌市东城区,本案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马鞍山市泽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海明才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小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