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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22民初2451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缙云县,现住浙江省缙云县。
被告:马鞍山市泽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石桥镇青大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MW2T052。
法定代表人:陈兴明。
被告:***,男,198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告:刘金标,男,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原告***与被告马鞍山市泽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金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6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廖志灿
二O二二年九月六日
代书记员杜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