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泽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马鞍山市泽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10民终31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总立,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鞍山市泽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郑蒲港新区中飞大道**孵化园**楼**。
法定代表人:陈兴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明,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雨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喻世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长义,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钱杨福,男,196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原审被告:魏运鹏,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二冲,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马鞍山市泽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业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七冶公司)及原审被告钱杨福、魏运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20)豫1002民初5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总立,被上诉人泽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明,被上诉人十七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长义,原审被告魏运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二冲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钱杨福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法院(2020)豫1002民初502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并改判被上诉人泽业公司、十七冶公司向***承担第一项判决中款项即工程款106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7月20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给付责任,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2.泽业公司、十七冶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事实和理由:1.关于泽业公司是否欠付魏运鹏工程款、十七冶公司是否欠付泽业公司工程款,以及各欠付工程款的数额是多少等事实的查明,应由负担付款义务的泽业公司、十七冶公司举证证明,尤其是作为违法分包人的泽业公司。一审法院将该举证责任分配给***显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2.法律规定应当对发包人与违法分包人实际欠付的工程款数额进行查明,但本案中魏运鹏主张泽业公司欠付其400万元工程款,而泽业公司仅认可欠付87万余元工程款,在双方均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实际欠款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泽业公司仅在欠付魏运鹏87万余元范围内对魏运鹏的债务承担付款责任,显然属于基本事实未查明清楚。3.一审法院仅凭泽业公司出具的一份说明便认定十七冶公司不欠付泽业公司任何工程款显然是错误的,十七冶公司应提供相应的付款凭证证明已按照合同约定的节点支付了工程款,否则应认定款项未支付完毕,也需承担付款责任。综上,请求依法支持***的上诉请求。
泽业公司辩称,1.***提供证明工程价款的依据中没有明确说明施工工程量以及工程单价予以佐证,不能证明实际施工的工程款总金额为365万元。2.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所施工的工程并未经验收合格,故其主张工程款的法律依据不足,同时依据其提供的合同第三页第六条的约定,工程款应按照70%计算。3.泽业公司与魏云鹏之间的欠款金额,不应当作为本案审查的一个方向。4.泽业公司与十七冶公司之间所签的合同还在履行中,并且十七冶公司实际也在正常支付工程款。因此***要求泽业公司来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十七冶公司辩称,1.十七冶公司与泽业公司劳务合同合法有效。2.***要求十七冶公司在欠付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十七冶公司是依法进行劳务分包,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发包方,十七冶公司在本案中只是承包人,不属于发包方。3.一审判决的判决结果有利于***。
魏运鹏述称,1.泽业公司就***诉请的款项,并没有支付给魏运鹏,目前泽业公司仍然欠付魏运鹏工程款400多万元;2.十七冶公司应当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钱杨福、魏运鹏立即给付原告工程款1060000元,并自2020年7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承担利息损失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泽业公司、十七冶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原告承担上述款项的给付责任;3.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保全、担保等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1月15日,十七冶公司(承包人)与泽业公司(劳务分包人)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泽业公司资质专业及等级为建筑工程总承包三级、地基基础工程专、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承包三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等。合同约定十七冶公司将其承建的“许昌市东城区营庄社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科技佳苑)”三标段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图纸范围内的8#、14#、综合楼及地下车库土建劳务分包给泽业公司施工,分包内容除土方、桩基、支护、架业、水电、消防、暖通、防水及其他由承包人专业分包以外所有工作内容都归大劳务单位施工;合同暂定价(含税价款)30127785.92元。泽业公司又将该项目分包给了魏运鹏。魏运鹏将其中的模板分项工程分包给原告实际施工,并且安排钱杨福于2019年4月7日与原告签订了书面的《木工分项工程分包合同》及《木工班组补充协议》。2020年7月19日,原告与魏运鹏对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了结算,确定科技佳苑项目8#、14#楼及地下车库原告所做的木工人工费、材料费、辅材费及其它杂费共计款项365万元,扣除原告所借支及代发周俊峰班组工人工资后,剩下尾款1060000元。双方约定协议签订付款后,再出现工人上访,原告自行承担一切法律经济责任;工地现场原告采购的物品原告所有,原告可自行处理。2020年10月12日,泽业公司出具说明,称十七冶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无拖欠其单位工程及劳务款。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泽业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魏运鹏,魏运鹏又将模板分项工程违法分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原告,其间签订的合同无效。魏运鹏与原告终止了模板分项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后,双方签订了结算协议,被告魏运鹏未按结算协议履行义务,拖欠原告工程款未付,是引起本案纠纷的原因,应承担本案纠纷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钱杨福与魏运鹏一并承担给付工程款及利息责任,钱杨福无异议,予以支持。被告泽业公司自认尚欠被告魏运鹏工程款870922.17元,其应在该欠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垫付责任。原告对十七冶公司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判决如下:一、被告魏运鹏、钱杨福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106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7月20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泽业公司在欠付魏运鹏工程款870922.17元范围内向原告承担上述款项的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340元,减半收取7170元,保全费5000元、保险费1100元,共计13270元,由被告魏运鹏、钱杨福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查认为,魏运鹏提交的证据与本案基本事实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十七冶公司系承包人并非发包人,在***未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情况下,主张承包人十七冶公司在其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相悖,也缺乏其他法律依据,因此***主张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泽业公司、十七冶公司承担责任缺乏法律依据。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虽然一审判决认定泽业公司承担相关责任,但其未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应视为泽业公司对一审判决的认可,故本院对一审判决不再进行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34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   晓   勇
审判员 颜森审判员郭林山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阳
执行催告通知书
履行义务人:
根据2016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你方应在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如果有财产拒不履行,你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1、增加执行成本。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的,支付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用。如实报告财产,否则罚款,拘留。
2、消费行为限制。限制乘坐一等以上动车、高铁、飞机、入住星级宾馆、酒店、旅游度假、上夜总会、高尔夫球场、新建、扩建、装修房屋、出境。
3、经商立项限制。限制设立金融类公司、社会组织、发行债券、股票、终止股权行权、从事不动产、国有资产交易、使用国有自然资源、获得政府补贴、政策支持、海关认证、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及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授信。
4、就业就学限制。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国企高管、金融机构高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社会组织负责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5、评先受奖限制。不得评为道德模范、获得慈善类奖项,已获得的予以撤销。单位或其领导成员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评文明单位,已取得文明单位的撤销。
6、控制资金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可供执行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收入及财产。
7、追回债权抵债。对你享有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发履行到期债务通知,追讨你担保、与他人共有、第三人占有的财产。
8、拘传拘留罚款。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拘传,拒不履行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个人罚款十万以下,单位罚款五万以上一百万以下。
9、刑事自诉追究。申请执行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在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10、刑事责任承担。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邮编:46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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