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泽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002民初5026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10月3日生,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4年9月6日生,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被申请人:魏运鹏,男,汉族,1976年8月8日生,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被申请人:马鞍山市泽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郑蒲港新区中飞大道**孵化园**楼**。
法定代表人:陈兴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雨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喻世功,任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魏运鹏、马鞍山市泽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魏运鹏、马鞍山市泽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魏运鹏、马鞍山市泽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海明才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韩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