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濮阳市国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8民初7876号 原告:***,男,198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被告:濮阳市国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县育民路北段东侧***小镇002幢3-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33003173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淑君,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9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琮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西城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5854690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预算员。 被告:濮阳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城关镇红旗路中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053363243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濮阳市国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濮阳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自愿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又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甘 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