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8民初7712号 原告:***,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身份证号码:41092819********。 被告:***,男,195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身份证号码:41090119********。 被告:濮阳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城关镇红旗路中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0533632435。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2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51070N。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濮阳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裴珂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