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8民初2401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濮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濮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继,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南大街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23202XN。
法定代表人:蔡彬,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研,该公司职工。
被告:濮阳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县城关镇红旗路中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053363243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继、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濮阳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甘 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