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8民初3679号之一
原告:启东市东利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建新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5766711498。
法定代表人:周金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建彬,上海福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开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盘古路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0000002020073100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县城关镇红旗路中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053363243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原告启东市东利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濮阳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启东市东利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937元(已减半),由原告启东市东利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宋 飞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甘 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