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启东市东利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8民初3679号之一 原告:启东市东利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建新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5766711498。 法定代表人:周金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建彬,上海福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开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盘古路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0000002020073100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县城关镇红旗路中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053363243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原告启东市东利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濮阳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启东市东利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937元(已减半),由原告启东市东利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宋 飞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甘 霖